《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可以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如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检查人员可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如果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