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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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
气瓶充装系统用压力表,校验周期不应大于
气瓶充装后应无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GB 16163 将临界温度小于( )℃的气体列为永久气体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口头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