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现行体制下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缴纳罚款、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