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特别行政区法院有终审权。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