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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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
教育法律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