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
①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③安全保障义务;
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⑥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⑦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
⑧履行 “三包”或其它相应责任的义务;
⑨公平交易的义务。
⑩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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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娃娃乐”推上市场,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乙纯净水公司于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娃娃笑”。问题:
(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是否为知名商品?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娃娃乐”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为什么?
(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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