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期装运的失效和恢复有效?
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期支用或装运,而其中只要有一期未按规定期限支用或装运,开证行将不再对信用证负责,此时信用证失效。
例如:信用证规定1 月份装 5 吨, 2 月份装 6 吨,如果 1 月份未装或未装满5 吨,则信用证失效,以后不仅2 月份的6 吨不能装,连 1 月份的未装或未装满的部分也不能在2 月份补装。 据国际商会第 565 号出版物解释, 在分期装运的信用证项下,某一期未装运,而下一期却装运了,如果开证行接受了单据, 则可以认为信用证对未装运的那一期以后各期恢复有效。如果开证行的意图是以后各期仍无效, 则开证行应在接受那一期装运的单据时,告知通知行只接受该期单据,并非表明信用证复活,即仍不接受以后各期出运货物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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