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甲(女)与张乙(男)于1985年6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7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1987年12月2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癔病。1988年2月又住进县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1年12月17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甲和张乙发了离婚证。后郭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①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企业
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实践的观点是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
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有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是法律评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