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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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只是手段,通过履行管理职责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服务才是根本目的。
执法为民理念,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理念,其核心是政法工作必须坚持做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
离职、辞退或被开除时,不必将服装和相关证件标志上交至公安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