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装条款是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既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我国从日本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运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则由日方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如买卖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达成一笔出口交易,由出口商负责投保,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应投保()。
按DES术语成交,卖方是否投保,由其自便,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则必须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