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的征税方案称为()
A
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比特税最初由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提出,后经荷兰的著名学者路·休特和卡林·卡普加以完善。
名词解释:广义电子商务法
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即为()
狭义的电子合同形式可以是()
下列属于UNCITRAL组织颁布的法律文件有()
域名抢注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