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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义务教育最典型的特征,也是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最基本的区别。
()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1995年()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1920年前后发明T.B.C.F制,使教育测量在科学化的道路上迈进一步的学者是()。
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