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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设立这类公司的正确程序是()。

A、设立人应先报送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再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B、设立人应先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然后再报送审批机关批准
C、设立人应同时办理设立审批及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D、设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先报审批机关批准还是先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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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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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下列关于公司设立方式的表述,正确的有()。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由()。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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