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犯罪已被发现或已在服劳役的期间再重新犯罪的行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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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归并为统一的货币税的赋役制度。
西周时期的刑事诉讼称为()
秦律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罚。故意犯罪在秦律中称为()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律学家张斐对《晋律》中的二十个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其中对“不敬”罪的解释是()
明朝选任官吏的途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