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时期律学发展的状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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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皇权,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一种在中国实行了一千多年的政治制度,使中央行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制度是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律学家张斐对《晋律》中的二十个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其中对“不敬”罪的解释是()
明朝废除宰相后,中央实际上的决策机构是()
北洋政府的司法机关分为普通司法机关和特别司法机关,其中特别司法机关有()
“热审”制度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