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颁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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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罚。故意犯罪在 秦律中称为()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律学家张斐对《晋律》中的二十个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其中对“不敬”罪的解释是()
唐朝将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统称为()
唐朝法律对于告诉的限制主要有()
明朝的()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归并为统一的货币税的赋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