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盟制度
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盟长主管监察,并召集各旗会盟,然后将会盟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作为皇帝的特派人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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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魏晋南北朝州郡长官权重失控的历史教训,唐代初年在州郡之上设置监察区域是()。
唐代设置的九寺中和刑部职掌相关的是()。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执行对于今天的借鉴意义。
抗日战争爆发后,因战争需要,国民政府的行政决策体制和程序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形成了一套新的行政决策体系。其中,中央设计局属于
189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史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