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UCP600》的解释,如信用证条款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则应理解为()。
A、允许分批装运,但不允许转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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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IF成交的合同,属于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
信用证规定“ Certificate of origin G. S. P. Form A induplicate ”,根据要求,该产地证的签发机构是
可转让信用证被转让时,()可以变动。
收到国外来证两份, (1) 棉布 10 万码,每码 0.40 美元,信用证总金额 42,000 美元;(2) 服装 1,000 套,每套 20.00 美元,信用证总金额 21,000 美元。据此,两证出运的数量和金额可分别掌握为
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因卖方能即期收到款项,所以汇票上的票期栏应打上即期(ATS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