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存在形态及其与教育活动的联系,它是社会现象的特殊表现形式,由教育法规的产生、适用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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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区)教育工作的督导属于()。
最理想的学校规模类型是()。
社会心理学家李雷认为人际行为可以分为八种模式,其中由攻击、刑罚、不友好等行为,可能导致的反应是()。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要属于()。
教育督导机构只对国立学校和公立学校进行督导,不对私立学校负责的国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