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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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只要具备相当规模,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也可以从事充装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燃烧物品,其火灾危险性为戊类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1992《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