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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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六条)
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反映了()
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由共同确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变更,由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