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首饰等商品具有独特性质,在出口确定其品质时()。
CIF和CFR两种贸易术语相比,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合同中规定装运条款为“9/10月份装运”,我出口公司必须将货物于9月、10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
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如买卖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的责任应在目的港交货。
对于货物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合同中如没有明确的规定,按惯例,其做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