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盟制度
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盟长主管监察,并召集各旗会盟,然后将会盟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作为皇帝的特派人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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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形式的直接决定性制约因素是()。
189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史称
简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解决行政干部严重不足的措施。
北洋军阀政府的司法机关分为两个系统,一是普通司法机关,二是专门的行政诉讼机关。其中普通司法机关设有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清代汉族士人出仕重要官职的途径几乎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