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盟制度
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盟长主管监察,并召集各旗会盟,然后将会盟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作为皇帝的特派人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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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汉族士人出仕重要官职的途径几乎都是()。
辛亥革命爆发后,独立各省都成立了军政府,各省行政体制的类型大致有
根据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县实行tl治,县长的产生方式是
以下大解放区政权中,成立最晚的是()。
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