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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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和其他社会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予以供养的残疾人指()。
普及小学、初级中等学校,()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