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IAP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息进行编辑。因此IAP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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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是一种()
页面广告可分为()
根据《电信条例》,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业务分类实行()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指()
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