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地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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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
C2C是一种()
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