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法上国家的各构成要素对其构成的意义。
(1)定居的居民。有定居的居民或固定的人口,才能形成社会和一定的经济及政治结构,进而构成国家。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政府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国际交往。
(4)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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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
按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破产的主体是()。
东方奴隶制法长期以制定法作为主要形式,习惯法不发达。
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后,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裁决是()。
有权国家机关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国际条约或其他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