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不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