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