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描述是发票的主要内容,《UCP500》对其有什么规定?
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相符,除货名外往往包括数量、规格、单价等内容,一般可原文照抄,切忌标新立异或画蛇添足,如“ 葡萄干 ” 合同中使用 “Raisin” ,而信用证中使用 “ :Dried Grapes” ,我们单据中均应使用 “Dried Grapes” ,以求 “ 单证一致 ” ,又如有的信用证中只打“General Merchandise” (一般商品) ,在单据中应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装运的货物作必要的补充。
暂无解析
当L/C要求出具汇票,但没有表明具体付款人时,出口方制作汇票,应将开证申请作为付款人。
凡是以“大约”(about)或类似的文字描述商品的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该金额、数量、单价等可允许有10%的增减。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之间实行交易,若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只要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了原来少交的货物,则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无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表示方法,发票、产地证、海关发票等单据的这两部分内容的表达方法较简单,一般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