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设立一合企业。 2014 年 8 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 36 万元,同年10 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 15 万元的合伙债务。 2015 年 2 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A、甲ABCD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法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下列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是
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是
历史上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指导思想的法典是
唐朝开元年间,洛阳民人甲,乙共谋盗窃。两人被抓获后,经官府审理认定,甲为“造意者”,属首犯,乙为从犯,依唐律,甲应处徒二年,对乙应处的刑罚是
春秋时期晋文公制定的有关选贤任官的法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