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