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不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