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不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